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沒有給您繳納社保,您可以隨時辭職,並主張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錄用未滿16周歲的人上班,這個是違法的。你這個性質,貌似屬於實習生。
1. 關於培訓合同的話,賠不賠,賠多少,要看2個方面。
1)你籤的培訓合同裡條款是怎麼設立的。
2)公司要求你賠的金額是多少。(數字很離譜的話,一般法律是不會支援的)
2. 沒有買社保的話,肯定是公司的錯,可以要求公司補繳。
其實,有時間的話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 勞動仲裁委員會 問問。畢竟是官方的,如果將來和公司談不攏的話,也可以去那裡告他們。
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現在想離職,但老闆說要提前乙個月遞交辭職信,否則最後乙個月工資就不發,說是違約金
3樓:匿名使用者
都沒合同,哪來的違約?這些規定應該是例在合同裡的,經過雙方認可才生效的。這樣就是他單方面的,不具效力。備
4樓:最好的留給你
適合你的每個公司,辭職的時候都要提前乙個月遞交辭職信,這是最基本的,辭職流程。
5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的觸犯了勞動法,不合理,沒簽合同就已經觸犯勞動法了,你還可以舉報,別怕…
6樓:我是冒牌諸葛亮
不合理,可以勞動仲裁,不簽合同是他的錯
7樓:匿名使用者
他有提前說嗎?你工作那天他說了嗎?沒說的話估計不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如果要辭職必須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信,不然最後乙個月領不到工資,
8樓:水6元
只要你依法辭職,工資不是問題。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遞交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公司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公司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否則公司就是違法。
9樓:泣逸
你介紹人, 你都不在那個公司做事了,公司會錄用你介紹的人嗎?勞動法沒有強制規定要提前申請乙個月才能辭職,如果不發工資,你直接到勞動局告那家公司就可以了。(個人建議做事有始有終,提前乙個月也不是很長,交接了工作再走,心裡會坦然點。)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正式員工離職都需要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最好是以書面資料的形似提出離職申請。如果想寫了離職就走人,下面幾點滿足一點即可。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第二,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比如以暴力,威脅手段強制勞動,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不購買社會保險這些。
11樓:江湖有一說一
可以的.領工資後樓主必須六月份才能走人,到時候招聘又少,不如到九月份啊.樓主.我也是辭職過的人,過來人建議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壓的有工資吧!一般這樣是不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提前乙個月!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兩種情況
1、領完工資,剩下的那些部分不要,直接跑路
2、現在提出離職申請,等下個月的這個時候可以正常離職,你有上班的天數都有計算你的工資
14樓:善凡巧
那你最後乙個月的工資能領到嗎?領不到的話不是浪費了嗎?你想走可以早點辭職的嘛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要提前乙個月說明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不對的,如果你還處於試用期內,你不用提前乙個月,你只要提前三天和他們說就可以了。
如果你真的要走,建議你這幾天可以保留一些你在他們那裡上班的證據,比如考勤記錄、工作記錄等等,這樣對你是很有利的。
不提前說就不給工資,公司這樣是非常錯誤的。沒有合同,是他們錯在先,你可以據理力爭,他們不敢不給你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簽完合同辭職的話,應提前多少天提交辭職信合同上已經註名.
2.但沒有簽合同且用你這是違法(在中國這很正常)必須提前提交辭職信,要不給工資(這在中國也很正常)
3.我的辦法是:你如果不想麻煩就提前交給他辭職信,等離職吧!你如果想要更多的工資就去告他吧.....但得需要很多的精力!
回答完畢!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和工人必須有勞動合同,沒有是違法的!明確規定員工辭職需要乙個月以前提前說明,否則員工承擔責任。你們單位違法在前。
19樓:仕鳴
簽合同是提前乙個月說。不簽合同你可以隨時走,只要給你結工資,不給你工資你可以去告他。現在很少有單位不簽合同的,勞動法規定必須簽合同。不然會挨罰的單位。
遞交了辭職信之後就表明勞動合同關係解除了嗎?還需要在離職證明上簽字嗎?
20樓:ray的遊戲世界
遞交了辭職信並不是標明勞動合同關係解除,需要在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之後,拿到用人單位的離職證明才算正式離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1樓:上海笙銘律師
1、遞交辭職信只是你要求辭職,但你未離職,此時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還存續,只有在你離職的當天才解除勞動關係;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滿後,你需要提前三十天辭職;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2樓:匿名使用者
提交辭職信以後,由主管部門領導簽字認可,辦理交接手續,然後才算離職了。否則不算辭職成功。如果你直接離開,以後如果要回原單位開證明什麼的,有可能很麻煩
23樓:h天生我才
您好!根據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你這情形,不符合法律規定,離職需得到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需在離職證明上簽字。
離職最好還是相互配合下,不要搞得太僵,最好讓雜誌社為你出具相應的工作證明,最好8月1日後離職。
24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的 離職證明 你一分公司乙份
而且離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
25樓:南寧曾鏡同律師
1.提高30日書面通知,30日後走人。2.如單位有某些違法行為,可以隨時走人。3.有些行業,可以奮不顧身,無不良後果。有些行業,依法才好。
2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早提前乙個月遞的吧,當然如果公司同意你走也可以
27樓:球球
你好,我一一回答您的問題:
第一、如果你想提前辭職,你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信就是書面通知的形式,也就是說,如果你想在7月14日離職,必須6月14日以前就要書面提交辭職信,然後在辭職信上說明要7月14日離職。
第二、根據上邊所說,很明顯,提交了辭職信,不代表勞動關係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我已經提交辭職報告了,說是乙個月後離職
28樓:微風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通常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執行,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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