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辭職必須交接嗎?

2025-02-16 16:35:10 字數 2608 閱讀 3394

1樓:網友

是法定的。《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出納交接要按照會計人員交接的要求進行。出納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出納員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責任的重大措施。

2樓:法務竹子

籤沒簽勞動合同都需要做交接。

3樓:子易康

您好,我是律臨平臺的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提問。我在物業做出納。

工作兩年沒簽勞動合同。

現在我身體不舒服著急離職她讓我必須交接完之後才可以離開。

從提成離職到現在已有半個月。

1、出納沒簽勞動合同可以提出辭職,但要辦好交接工作;2、如果因為勞動者未辦好交接工作給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出納可以要求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4、法律依據: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問。您看看我可以走麼。

您這個的話最好還是等交接好,或者等滿30天嗯『』

試用期內辭職的,沒簽合同了什麼的,我在單位做出納的,辭職馬上就可走的吧??

4樓:網友

1、辭職報告屬於雙方協商性質,單位不批准,那就熬吧2、以後離職採用知會的形式,直接以快遞等文字的形式提交給hr及直屬主管,這樣,不管公司同意或者不同意,滿30天都可以走人。

3、交接報告的內容,你可以根據職位說明來判斷,是否屬於自己的工作範疇,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詳細的說明,那麼你完全可以不必理會交接等事項。

4、從你的情況來看,屬於試用期離職,提前三天知會公司即可。

5、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保護的條例是很多,這只是隨口說的,還有你很多有利的條款就不一一說明了。

6、從你的情況來看,我估計你是暑期工吧,呵呵,

5樓:聲沛文

工資拿了嗎?如果拿完了就不要管了,沒拿找主管領導。

那你就是沒有了,而且你是違約在先的,不知道你的合同內容是什麼?若違約怎麼辦。

6樓:網友

恭喜你,你可以隨時走人,而且只要超過乙個月沒簽合同,你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絕對能贏。

試用期離職 沒簽勞動合同 口頭交接

7樓:網友

1、超過30天沒簽勞動合同,可以主張(日之後的)2倍工資。

2、試用期,勞資雙方均可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資方解除的前提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繼續要求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3、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沒說是否書面通慶塌鏈知,不過最好書面通知,留存送達證據。

4、勞動者如未按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直接損失的,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何為直接經濟損失,比方:你未提前3天通知,遞交辭職報告後直接走人,單位可將3天視為曠工,曠工可以要求衫禪你賠償損失。損失不說別的,你曠工,得安排別人頂替你,別人頂替,算加譽孫班,加班工資分別為倍的工資,從你工資裡面扣除,這是符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的。

仲裁也會支援。

5、建議:

協商不成的話,你以未繳納社保(這條至關重要)、未籤合同為由辭職。

然後收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請求:

(1)日之後的2倍工資

(2)補繳至今的社保

(3)如果國慶等加班,可以主張加班工資。

(4)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應該可以評未優質答案了,呵呵。

8樓:網友

個人可提前乙個月告之用人單位辭職,你現在這種情況扣工資合法合理合情。

出納試用期間已經接手了可不可以辭職

9樓:六和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網友

可以。在試用期間隨時可以提出辭職。

11樓:網友

為什麼不能辭職,又不是封建社會簽了賣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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