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離職的問題?我離職了後公司問題需要承擔嗎?

2025-02-25 21:20:12 字數 1588 閱讀 8724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推薦你先去公司所在轄區的監察大隊舉報, 如果效果不明顯再申請勞動仲裁, 但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你提供很多證據, 乙個是如何證明領導要求的是無償加班,乙個是提出離職店長經理同意的證據儲存,乙個是店長說不給工資和押金的證明(推薦人證物證,**錄音),而且最好證據能互相之間印證, 才有勝訴的把握。

2樓:網友

別衝動,為了幾小時拿不到工資和押金。幾小時又是一星期,去投訴跑腿都不止幾小時,為了省事無償加幾小時。實在不行上勞動仲裁部門告老闆,把工資和押金拿回來。供參考。

3樓:量舟沙界

在公司離職的時候公司不給結清工資,計算好工資都是非常不合理的一種行為,也是一種違法的行為,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找到勞動仲裁部門去追究他們的相應責任。

4樓:健康快樂

哪必須要看自己了。

我離職了後公司問題需要承擔嗎?

5樓:付琦

法律分析: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裂數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吵明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公升源告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為什麼會從公司離職?

6樓:鳳博雅

導致我離職的原因有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自己的事業發展受到了限制,以及自己對於工作環境感到失望這三個方面。1,因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而選擇離職。在職場上,我們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付出能夠得到回報,自己能夠得到充分的認洞禪伏可。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在有的時候會受到不公正的對待,自己的業績不被認可,甚至自己被針對。這樣的情況會令自己對於工作單位感到不滿意,進而選擇離職。這是很多人離職的具體原因。

2,當自己的事業發展受到限制的時候,自己會選擇離職。事業發展,最終事業有成,是我們每個人的追求。但是在現實的職場上,我們所在的工作單位不一定能夠給自己提供合適的發展平臺,使自己的發展受到限制。

這樣一來自己就會對這份工作感到不滿意,進而選擇離職。納攜對於那些有更高的事業追襲悶求的人來說,他們就會因為這方面原因而離職。3,如果自己對工作環境感到失望,也會選擇離職。

舒適的工作環境、良好的同事關係,是每乙個職場人所期待的。但是實際情況往往不能如自己所願。在很多時候,我們會因為工作環境差、與同事之間的相處不融洽等多方面原因而對現在所從事的工作的環境感到失望,甚至因為感覺無法承受而選擇離職。

這是使很多人選擇離職的乙個現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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