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籤競業禁止協議怎麼辦

2025-03-03 23:10:16 字數 2623 閱讀 3364

1樓:神馬腿坦

根據我國勞動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乙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由扮昌此,該協議若約定的時間過長,超過法定2年,或沒有支付相應補償,無效,你可無需履行該義務。根據《勞動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八十五廳罩扒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悶渣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可見,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要求退還,若發生爭議,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仲裁!

2樓:標準

如果卜迅員工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那員工當然是不籤的頌源,如果公司都能保證按月付給一定的補償金,員工野弊態也會願意籤啊。

員工有權不籤競業協議嗎

3樓:鄭萌

一、員工有權不籤競業協議嗎。

1、員工有權不籤競業協議。如果員工並非是單位的高階技術或者管理人員,沒有接觸到單位的機密資訊,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如果屬於上述員工中的一種,那麼單位與其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原則上是應當簽署的,若其不簽署,可能面臨著無法順利訂立喊叢勞動合同等後果。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後期也是可以解除競業限制條款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協議有約束力嗎。

合法協商一致的競業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而如果協議內容沒有法律關於無效合同規定的,競業協滾數議就有約束力,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勞動者可以主張協議無效。而且還應該注意的是,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需大滲首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勞動者可以主張協議無效。

員工有權不籤競業協議嗎

4樓:陳琦

法律分析:當然可以,不管我們是否在職,我們都有權力不籤。簽署《勞動合同》、《競業協議》,都必須是勞資雙方協商一致,不能由一方強迫另一方。

當然在職場中,作為員工讓族如如果不籤,可能會失去工作、得不到想要的崗位,我們迫不得已簽了字。但是在要離職時,或者離職後,我們是可以憑個人意願來簽署的,這次的決定權在勞動者手裡。

法律依據:《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它單位任職,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這是考慮到競業禁止條款的設定,會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坦啟由,直接影響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後的職業發展和經濟收入,所以用人單位應穗洞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員工有權不籤競業協議嗎

5樓:封躍平

當然可以,賀察昌不管我們是否在職,我們都有權力不籤。簽署《勞動合同》、《競業協議》,都必須是勞資雙方協商一致,不能由一方禪扒強迫另一方。

當然在職場中,作為員工如果不籤,可能會失去工作、得不到想要的崗位,我們迫不得已簽了字。但是在要離職時,或者沒纖離職後,我們是可以憑個人意願來簽署的,這次的決定權在勞動者手裡。

員工有權不籤競業協議嗎

6樓:劉盼盼

當事人可以籤競業協議,也可以不籤競業協議。因為拆鎮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所以不是強制性的。

法律分析競業協議一般稱為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

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旅握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旅謹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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