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工商牙牙老師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的廢止時間於2001年10月6日廢止。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返飢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大卜金。
注意,這是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後,規則有些變化。
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乙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於2001年10月6日頒佈《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釋出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明文廢止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國發77號)(以下簡稱《規定》)廢止後,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國有企業職工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作年限,用漏仿返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001年10月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非國有企業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可不計發經濟補償金。
2樓:網友
***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釋出的部分行滾陪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哪***令 第319號大亂蠢中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01年10月6日廢止。
***關於修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的決定
3樓:北**寶
一、第二條修改為:
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帆鏈譽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可以採用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三種形式,均須依照本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退休養老**的**,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不喚譽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繳納的數額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5%左右。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在銀行的開設的「退休養老**」專戶。
對逾期不繳的,依照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的退休養老**數額為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由企業按月在工資中扣態段除,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繳納。
經***批准按系統實行統籌的,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該系統和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繳納退休養老**。
退休養老**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退休養老**項下。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覆函
4樓:
關於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覆函。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關於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覆函,關於所詢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的幾個問題,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野冊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在解除勞動合頌旦巨集同時,是否也按《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提前乙個月通知對方的問題。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遲虛同制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乙個月通知對方」,適用於試用期已滿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不包括試用期內的。
多少年開始中國對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
5樓:狼在天涯望著你
1980年開始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實行勞動合同制。
1982年2月,勞動人事部發出了《積極推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在全國試行勞動合同制。
1986年,***釋出了一系列的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在國營企業中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
1994年國家頒佈了勞動法,(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從而確立了勞動合同制的法律地位,為全員(包括非國有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組織中勞動者等)實行勞動合同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一般地說,對於在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就業的職工來說,1986年以前招收的職工多按固定工的政策處理其與企業的關係,1986年以後進入企業的職工,多按合同制的規定來處理其與企業的勞動關係。
6樓:網友
1986年國家開始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 1986年 7月12日***釋出《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宣佈從1986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我國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勞動法》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原有1986年10月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全部轉為合同制工人。
7樓:網友
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起,全國已經從法律層面嚴格要求單位、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
參考法條: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介紹
8樓:淋過雨滴空氣
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第一章
9樓:花火路過
第二條 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長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不論採取哪一種用工形式,都應當按照本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招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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