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鑽誠投資擔保****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鎮公升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櫻旅蘆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脊帶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樓:左思苗
屬於開發商,部分地區車位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
小區地落車位是業主共有還是開發商的?
3樓:ray聊教育
小區地落車位屬於公攤面積的,為全體業主所有;但本身就規劃為停車位的,為開發商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4樓:桂麗霞
回答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落車庫的產權系屬於開發商,還是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落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如果地落車庫的建築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落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
小區地下停車場一般是要收取費用的。一般情況下地落車庫車位權屬開發企業,其車位****或租金標準由開發企業與業主或承租人協商確定,車輛停放服務費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物價部門規定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小區土地面積已經全部分攤到全體業主,小區的土地使用權為該小區的業主所享有,開發商不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
1、小區車位管理費收取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合法的。物業收取小區停車費是有前提條件的。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2、對於小區內部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項,應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據法定和共同議定的議事規則共同決定,該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如少數業主認為業主大會的決定侵害了合法權益的,可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親,已經為您作出詳細的解答,請您務必仔仔細細閱讀,閱讀結束之後有什麼疑問或者有什麼不懂的地方,您可以繼續問我。
5樓:陳晨
沒有就屬於開發商的。
沒有就屬於開發商的。
提問怎樣才叫有證。
提問公攤面積算嗎。
提問一般情況哪些範圍才屬於業主的。
回答01、法定共有法定共有不得供作或約定為專用部分使用。這部分主要包括建築內區分的道路、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佔用共有綠地或其他場所的車位、電梯、水箱等。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範圍並不包括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綠地或個人的。
02、天然共有天然共有是指在構造或使用上不具備獨立性,一般也不具備登記條件,僅為專有部分提供某些功能,但與專有部分存在必然聯絡,從其屬性上天然屬於共有的部分。這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建築結構,如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除此之外,還有公共通行,如通道、樓梯、大堂等。
附屬公共裝置,如消防、公共照明。公共空間如避難層、裝置間等。
03、約定共有約定共有是指在結構、功能上並無作為整個建築物利用之必要,而是基於全體所有權人的約定,將構造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築物、設施確定為共有部分。主要包括未被登記為一項獨立的不動產,如屋頂平臺、停車位、地下室、綠地等,還有本身即為一項獨立的不動產,如鍋爐房、會所等。
綜上所述,小區內全體業主集體所有的範圍主要包括法律上規定、本身就有、還有約定得來,整體具有公共的性質。
小區地下室車位屬於業主還是開發商?
6樓:冰邊念
您好,平臺合作律師為您服務!已收到您的問題,請稍等!感謝。
如果說停車場是屬於公共用地的話,那麼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沒有任何權利進行**。這類的停車位主要是由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進行租賃,由有需求的業主前往籤租賃合同。而所得的租金作為維修資金,不得擅自挪用。
2、若是開發商在**住房的時候,並沒有將停車場的佔地面積算入公攤面積之中,那麼停車場就是屬於開發商所有,這時開發商就有權利對停車場位置進行**,不過小區的停車場位置只能夠**給小區內部的居民,而不能外售。
地下停車場需要看產權是屬於誰的:①如果說停車場並未算入公攤,那麼就歸開發商所有,意味著開發商有權**;②若是停車場算入公攤,就屬於小區業主所有,小區業主可以使用;③若是停車場由人防工程改建,則屬於國家,不得**。
地下室車位是歸開發商所有還是業主
7樓:胡文學
一、地下室車位是歸開發商所有還是業主。
1、地下室車位是歸開發商所有還是業主,要看開發商開發的地落車庫的產權系屬於開發商,還是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落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分別是:
1)如果地落車庫的建築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地落車位歸業主;
2)反之,如果地落車庫的建築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落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於開發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二、地落車位有產權嗎。
1、產權車位。有產權的車位產權年限為70年,無產權車位的使用年限為20年。有產權的車位可交易產權,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等,也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開發商自建的地落車庫,且取得車庫產權,可委託物業公司租售車位。無產權的車位只能轉讓使用權,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車位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也就滅失;
2、公攤車位。在建築區劃內的車位、車庫應當先滿足業主的需求,當事人通過**、附贈或出租等形式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
小區地落車位是業主共有還是開發商的
8樓:海豹搬家
在建築物分割槽內,為車輛停放而規劃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在建築物分割槽內,停車泊位、車庫的歸屬,當事人可以通過**、附贈、租賃等方式進行協商。佔用業主公共道路或其它地方停車的停車空間,屬所有人共有。
對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裝置的所有權、使羨伍判用,應當由物業公司自行處置。
在物業管理範圍內,根據規劃建造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因法律原因,需要對公用設施進行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律程式向物業公司兄改報告;物業公司對公用設施及公用設施的變更,須經業主大會審議、批准,並按規定程式辦理。
若開發商沒有在共用面積內計入地落車庫;也沒有義務提供免費的地下停車場;同時,由於沒有將建設地落車庫的費用計入住宅開發費用,因此,該物業的產權屬於開發商。不過,即使這樣,開發商也不能將其賣給非業主。
若按照建築規劃規定,開發商需向小區業主**車庫,那麼,在銷售房屋時,開發商只能將車位一併賣出,屆時,銷售收入將歸開發商所有。
若開發商已將地落車庫的面積計入共用面積,或為吸引購房者購買,則應免費提供地落車庫;或者將建築工程費用計入住宅開發費用,該物業的所有權應當歸所有人所有。當然,經過全體業主大會的一致同意,可以對其擁有所有權,也就是部分業主可以使用該車位,並將其作為物業管理的一項費橘虛用。
高層住宅開發商沒給設給排煙道 開發商是否有責任賠償業主
你好,一般的設計圖紙,有穗答簡設計院按設計規範完成後,由國家主管部門的審圖辦審查,審查合格後,才能用於施工,一定是施工方要不就是開發方為了降低造價,把此項給甩了,你是舉虛終端使用者有知情權,可以查圖後,如果有的話,可以到當地的建設主管部門上訪投訴的,一定有好的答覆啊,現在多層都有,就連酒店公寓都設了猜...
開發商將小區移交給物業需要什麼手續??需要在建委走什麼流程
物業法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 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 結構 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 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 設施裝置的安裝 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 物業質量保修檔案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 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物業服務企...
開發商的物業公司和小區委託物業公司管理有什麼區別
談談個人看法 開發商的物業公司關係比較微妙 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如果有質量糾紛就會相互推諉扯皮 但考慮到有些問題處理不好 又會影響其樓盤的銷售 也會對自己的物業公司支援些 但多數對開發商的問題物業公司就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來處理 物業公司的角色比較尷尬 如果是業委會自己找的像對會好些 但前提是開發商對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