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高人請進!我碰到不良老闆了!!可恨

2021-12-18 23:52:10 字數 557 閱讀 9241

1樓:簡簡單單

你的情況,工齡應按三年計算,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另有不知道你的合同是如何處理的,如果沒有重新簽訂合同的話,原合同繼續有效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樓:

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不知道!開心!開心吧!

我對勞動法的一些疑問,我想問下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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