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籤了勞動合同,沒有提前月辭職就走人有什麼後果呢

2022-01-04 11:29:16 字數 5715 閱讀 4646

1樓:解答師木木

回答你好,只能和公司協商處理,看你有沒有公司的把柄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你沒有提前乙個月辭職就走,如果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有權扣款。

提問勞動合同跟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我籤的是勞務合同回答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

提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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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人間正道是滄桑

2023年頒布2023年1月1日實行的是《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是母親,保護打工者的權益,光母親還不行,所以還有兒子,大兒子叫《勞動合同法》、還有部頒的一幫兒子如:《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職業指導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集體合同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等。

在一些小地方的小企業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現象普遍存在。農村出門打工者大都文化水平較低,處於法盲或半法盲狀態,大都不能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比如:這位兄弟,幹了幾個月沒簽合同,現在呢又想開溜。唉,**的天上掉金子呢?

你公司要求,辭職提前7天申請,這沒什麼錯。

自從2023年1月1日開始,你不管到**打乙個月工,用人單位不和你簽合同,那你可以給單位要兩個月工資。再不和你簽合同,那你就視為本單位無固定期限員工。看明白了麼?

你要知道,簽合同不光享受權利,也是要承擔一定義務的?違反或隨意解除合同是要承擔責任的。

沒有 提前乙個月辭職,後果怎樣?

3樓:韓韓0810是我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即辭即走,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單位沒給你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為,可依據此項跟單位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向勞動仲裁提出仲裁申請。一般都會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樓:

員工辭職是其自主擇業權的體現,但應依法辭職、除法定可以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外、未按法律規定辭職行為、員工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能扣工資是不合法的,因為工資是你之前工作所得,單位必須給你,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入職乙個月後的一年內,單位應當給予雙倍工資。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即辭即走,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即辭即走,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你已經在單位工作了,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但是因為沒有簽合同,你不想讓單位扣工資,就要打官司,你的證據可能很難提供。所以,你可以隨時走,單位也可以不給你發工資。

8樓:羽珏杉

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就可以,試用期過後提前30天提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是勞動者的權利,不是義務,因此沒提前30天,對勞動者而言,可能補償不一定能有,但是用人單位無權扣工資,扣工資違法。而且用人單位沒簽勞動合同的,應雙倍支付工資。

9樓:劉備無中7仁過

不合法,你幹一天活就得發你一天工資。

超過乙個月沒簽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

建議你去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吧

10樓:越翰宣夏菡

看你是什麼樣的公司

小公司一般都沒有關係的

11樓:

看你們籤的勞動合同了,按照稀缺崗位和重要崗位來說,你提前乙個月提出申請是應該的

12樓:充瑋茆偉茂

最輕的就是少拿乙個月的工資

13樓:

未簽合同,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你所得的工資,單位必須發;

你未交接完你的手續,單位可以暫緩發放工資,直至你辦理完交接手續

14樓:六宇達

試用期期間離職可以不用提出書面申請,過了試用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是要提前乙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的,你這樣的情況客觀的說:

你要不會拖欠的工資,

單位也不會追究你的責任,一人退一步算了

15樓:緒梓始夜春

就是扣點錢吧

怎麼說啊

你工作的事

16樓:李茶的小姑媽

你好。一般來說,辭職是要提前乙個月進行溝通,提交書面離職說明(也就是所謂的辭呈)之後,就可以按照正常流程交接工作離職。這裡的1個月,是指自你提交書面證明之後,至多公司還能再強留你乙個月,乙個月之後不想你走,你也可以走。

你說的沒有提前乙個月辭職,是指的沒有提交書面說明還是說提交了書面說明但是廠裡負責人不同意你強行走人?單位要扣乙個月的工資肯定不合法的,但是如果你連勞動合同都沒有籤的話,連保護自己的證據都沒有。這種情況下,建議你還是和領導進行溝通,約定離職日期再走,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祝好!

17樓:知識改變自我

正式員工提出辭職的確需要提前30天,這是法律上的規定。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還是很靈活性的,可操作空間很大。如上面所說,企業也不願留乙個喪氣鬼禍害公司氛圍,如果員工實在不想在單位工作下去,只要和公司商量妥當,那麼直接走人也是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同時也是用人單位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工具。其中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堅持員工要履行完最後乙個月的責任,但是員工卻不買賬。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在提出辭職30天後再辦理離職手續、轉移檔案、社保關係等,如果說求職者已經準備好了下家的話,那你可得多考慮考慮要怎麼減少麻煩了。

員工不敢提前離開公司的原因是,公司手裡還攥著自己乙個月的公司沒發,如果提前離開,那麼這筆薪資會不會被公司扣掉?答案是不可以。用人單位有權等滿30天才辦理離職手續,但是公司沒有扣除勞動者薪資的權利。

不過,如果因為員工的私自離開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的話,那麼企業有權利以《勞動合同法》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理由來想員工索取賠償金,從你的收入裡面扣除,所以,在和公司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建議大家私自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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