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滿,雖然沒辦轉正手續,但仍視同已轉正。需提前1個月提出離職申請。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滿,公司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就自動轉正了,是否辦理轉正手續是公司內部操作問題,對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沒有影響。因此,試用期過後,你要辭職的,仍然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工資,並且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關於工資的問題,這一塊應當是公司財務操作的問題。對於離職的員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應當什麼時候結清工資,但是公司依據本身合法的財務制度及公司發放制度給你發工資的,不屬於違法。比如你們公司的工資發放日是15日,你在月底辭職的,公司可以在下個月15日給你發放工資。
之所以說公司的做法不違法,是因為目前沒有法律規定不可以這麼做。但是如果公司超過了下個月15日給你發工資則是違法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正規是的提前乙個月。
你打好書面辭職信,請人事部簽字「批准」。工資、辭職能一次性理清最好。
4樓:益倩倩
為什麼不給你轉正呢,如果是因為業務不好不想讓你轉正,提前3天就好了,在試用期3天。如果他要求乙個月的話,你可以告訴他我的工資還在試用期檔裡,也沒有任何轉正手續。
5樓:匿名使用者
三樓說的對,期滿沒有轉正手續視為正式員工。提前乙個月寫辭職書。
6樓:匿名使用者
跟老闆打一下招呼,想辦法拿到工資,剩下的就是你說的算了
試用期過了辭職,但是沒有轉正,需要提前幾天申請?不批怎麼辦?可以去告她嗎?
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過了,但是沒轉正,辭職需要提前三天提出,沒有什麼批不批的,因為你沒有轉正,你提前三天告訴公司,起到了告知義務,三天後就可以自動離職了。到了工資發放日沒有給你發工資,你可以**問公司,如果對方強硬不願付你工資,這時候你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但是建議你有在該公司工作的相關證明和證人,方便勞動仲裁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需提前3天提交離職申請,試用期過後需提前乙個月提交離職申請
9樓:o望穿天空
不批辭職 不存在告不告的~
你是不是涉及到工資不發了?如果是拖欠你的工資不發,這個你可以去告的~到公司註冊地的仲裁廳去就行,帶上勞動合同和身份證就好了~
至於你的另外乙個問題,辭職需要提前幾天申請,這個對你來說無關緊要了,公司是什麼流程就按什麼流程走就好了,想辭職了,直接去公司人事去申請辭職就行了,至於要幾天以後才可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可以問人事的~正常情況下,一般公司試用期內辭職的,是要提前3天申請辭職,試用期後的是要提前30天申請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30天。可以去。可以以工資未足額發放或者...告。
試用期滿,公司不辦理轉正手續怎麼辦?
11樓:快法務
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辭退的決定並予以通知。超過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辭退。因此,試用期滿的,即使用人單位不辦理轉正手續,也將視為員工在正式合同期。
試用期過了,但是未辦理轉正手續,現在想辭職,是按照試用期內辭職,還是要提前三十天呢?謝謝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合同當初簽訂的時候,你是只籤了試用期?還是簽了1年的合同。如果是後者,那麼你已經是正式員工了啊!
試用期過了以後合同未到期,自動成為正式員工阿。所以肯定是提前三十天提交申請的。
你這個是3年勞動合同,試用期過了就是正式員工。無需提交任何申請,就算公司有要求,也是應該人事部找你才對,個人無需提交申請的。他們沒有找你,也就是沒有其他要求,你已經是正式員工了。
所以要按照提前30天提交辭職申請。
13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公司啊,特別大的公司的話一般要提前30天得走公司程式,要是差不多的自己算好離職日期跟老闆談即可,不要怕,正常公司不會因為走幾個人會出現癱瘓的情況,一般老闆會同意你的要求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經鑑定,樓上的答案正確。
15樓:毅帆風順
沒有轉正手續就不算轉正
試用期已經過了,但是沒轉正,辭職要提前幾天?
16樓:闖王行天下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但是勞動者過了試用期的,勞動者辭職的,一般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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