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哪些特殊規定

2022-01-08 20:41:55 字數 3937 閱讀 4909

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性質比較特殊,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法也有特殊規定。

預售收入可作為廣告和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可見,銷售(營業)收入是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由此看來,對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來說,正式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預售收入可以作為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預繳的稅費可以稅前扣除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收到預售房地產或租賃收入或建築勞務款項時,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發生,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專案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稅,待該專案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稅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因此,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土地增值稅一般實行的是預售預繳、達到清算條件後清算的徵管方法。

由此可見,對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來說,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預售環節都要按規定納稅。根據目前的財務會計規定,這些稅費一般是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核算的。國稅發〔2009〕31號檔案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准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預售環節,繳納的稅費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

部分預提費用可以作為計稅成本對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根據該規定,企業在匯算清繳日結束以前,仍未取得成本費用有效憑證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同時,國稅發〔2009〕31號檔案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一是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二是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

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三是應向**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公建維修**或其他專項**。

由此看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4號和國稅發〔2009〕31號檔案對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問題,規定不一致。對此,我們一般只承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4號,而預設國稅發〔2009〕31號檔案自動失效,是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4號屬於最新規定,按照稅法的適用原則,新法優於舊法。但事實上截然不同,國稅發〔2009〕31號檔案並未失效。

我們可以參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即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4號屬於一般規定,國稅發〔2009〕31號檔案屬於特別規定,仍然有效。至於立法法第八十三條「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是對同乙個級別的特別法或同乙個級別的一般法而言的,和執行國稅發〔2009〕31號檔案中3項預提(應付)費用並不矛盾。

2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性質比較特殊,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法也有特殊規定。筆者選擇部分疑難問題解析如下。

預售收入可作為廣告和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可見,銷售(營業)收入是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由此看來,對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來說,正式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預售收入可以作為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預繳的稅費可以稅前扣除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收到預售房地產或租賃收入或建築勞務款項時,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發生,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3樓:鑽誠投資擔保****

房產稅的徵收範圍:

徵收範圍稱房產稅「課稅範圍」,具體指開徵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徵稅物件只是房屋;2、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餘值徵收,對於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稅。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專案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匯算清繳時,如果對企業的調整專案(調增、調減)是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的差異所引起的,那麼這種情況下的調整是不必要做任何會計賬務調整的;如果是會計人員做錯了分錄引起的,還是要做分錄調整的。

一般發生應調整的費用有:業務招待費、各類罰款支出、資產減值準備;發生超過規定額度的:廣告費,職工教育經費,固定資產折舊費,職工福利費等費用都需做:應納稅所得額調增。

5樓:直到遇見你天蠍

1.不徵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性**以及***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2.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所得稅額,但中途轉讓所得應計稅。

二、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類專案

1.職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2.工會經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4號)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業繳納的職工工會經費,要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專案處理。

4.五險一金。企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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