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變更要重簽勞動合同嗎,工作崗位調整,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算不算第二次簽訂?

2022-01-31 11:09:53 字數 5651 閱讀 2819

1樓:斷橋崔雪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要具備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等資訊,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對僱傭雙方進行約束。用人單位更換法人代表,並不能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你與公司前任領導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效合同,公司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職務,而不是隨便更改。

企業法人對企業生產經營作出重大調整時,有權對公司現有人員進行安排,但前提是要與員工重新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後,才可以調整崗位。而你未接到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也未協商一致,便直接被調換崗位,是違法的。有空可以看一些職場方面的資訊對你會有所幫助,像六度伯樂網就很不錯。

2樓:趙楚行和正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調動的,是屬於變更勞動合同,所以最好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這兩個崗位之間相差很多,之前的工作職責已發生重大改變,因公司內部調整而改變了當時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和簽訂的情況,建議諮詢律師或找個人事工作多年的hr,最後無奈可去勞動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應該就是公司更換了法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要重新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願意重簽的可以重簽,並且承認以前的工齡。不願意重簽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做出相應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做法不當的,你該維護自己的權益,到勞動部門投訴。

6樓:郝珊珊律師

回答提問

轉崗三年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回答您好,員工調崗,重新訂立或新增補充條款從法律效力上看都是一樣的,但有的地方的勞動人事部門,可能會要求重新訂立合同,但通常而言,勞動合同中一般會授權用人單位在一定範圍內調整員工崗位,只要是沒有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就無需另訂合同或補充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司法實踐中,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在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工作崗位,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具體工作崗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屬於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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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手機使用者

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需要協商一致。

這樣可以麼?

工作崗位調整,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算不算第二次簽訂?

8樓:可愛漂亮美女集中營

公司調整崗位通常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其中部分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那麼,那些不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呢?

一、部分省市如廣東等把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變更合同視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

二、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調整崗位;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調整崗位。

其他情形,通常應當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9樓:dyf若惜

不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只是變更勞動合同,不算第二次簽訂。

崗位調整了,勞動合同要重新籤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勞動者崗位,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更改。

如果已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不需要重新簽訂,但是可以補充勞動合同內容。

11樓:

崗位調整和工作內容變化是否要重簽勞動合同?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都沒有強制性規定。關鍵是看前乙份勞動合同怎麼約定的。

我個人的理解是應該不用重簽勞動合同,因為企業一般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員工的具體工作。比方說:提拔或調任員工,如還需要重簽勞動合同的話,在經營時會比較麻煩,而合同的頻繁變更也不利於勞動關係的穩定。

12樓:繆興龍律師

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可以重新簽署,也可以不用重新簽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和相關條件,那麼,發生工作崗位調整,雙方最好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或簽署補充協議,避免後續爭議。

如果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試用期員工如因以下四種型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應支付經濟補償。1、試用期員工「被迫離職」的。

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按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用人單位向試用期員工提出解約動議,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的。

試用期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實踐中,引起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一般有兩類,第一類是企業合併、分立的情況,第二類是用人單位將員工轉至關聯企業或其他公司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不同情形,勞動合同權利義務承繼的操作也有所差異。第一種方式是員工辭職然後與第三方企業簽定新的勞動合同。

第三方企業在發給員工的要約中必須明確規定,只有員工向原企業提出辭職,要約才能生效。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原企業無需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第三方企業對於員工將會給出較高的待遇以獲取員工的同意。第二種方式是企業與員工協商終止勞動合同。

為此企業可以簽訂協議,約定由第三方企業負擔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第三種方式是三方協商轉讓,約定由第三方企業承繼原企業在勞動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但第三方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這種方法應當約定員工的工齡繼續計算,並且在原合同項下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調換了新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要變更嗎?

13樓:淨口修心

員工調換工作崗位,視所簽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選擇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應當具備的條款,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和相關條件,那麼,發生工作崗位調整,雙方最好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或簽署補充協議,避免後續爭議。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工作崗位,那麼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自主進行工作崗位調整,不必變更勞動合同。但是,此種情況下,仍建議進行書面約定,留有協商證據。

補充:《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14樓:蒼洱白子

調整工作崗位,那麼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但不需要重新變更勞動合同,單位下調令單或者工作安排的檔案。

公司調整工作崗位需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5樓:深圳張勇律師

1,一般不會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可以與員工簽訂乙個變更工作崗位的協議,就行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調整崗位通常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其中部分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那麼,那些不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呢?

一、部分省市如廣東等把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變更合同視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

二、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調整崗位;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調整崗位。

其他情形,通常應當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說,應該重新簽合同。在實踐中,為便於操作,也可另簽乙份變更崗位協議書。

職位變動後勞動合同是否應該重簽?

18樓:北京江本偉律師

第一、由於是子公司,切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所以你的 情況應當屬於勞務派遣,也就是你說的借調。由於你已經接受勞務派遣,那麼可以認為雙方已經預設就當初約定的工作內容進行了變更。但是工資條款並不因此自動變更,必須雙方協商。

如果達不成協議,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如果構成勞務派遣就不需要在與b另簽合同。當然如果雙方願意也可以另簽。

第三、是應當先解除合同,你不可能同時成為兩公司的員工,除非他們在合同中都同意你這樣,但這樣公司會很麻煩,牽扯到上保險的問題。

第四、可以通過變更當初與a簽訂的合同,將工資待遇,按照b的待遇約定。

第五、在法律上兩個公司都是平等的,但你要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和發展情況來決定自己最後在那個地方工作。一般認為,最好不要做勞務派遣,就是直接與b簽訂合同,這樣方便管理有了糾紛也方便解決。這只是個人意見,僅供參考,請根據具體情況自己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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