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精精柳新
試用期是不需要理由的,因為不好意思找藉口,你以後工作中如果遇到問題,因為不好意思就不做工作了?有很多人抓住你這個心理就會利用的,不會手軟!明白嗎?
工作是工作,沒有什麼好不好意思的,不適合自己,就提出來,不然耽誤自己也耽誤別人!
2樓:人間失道
如果怕拿不到工資那就等15發了工資在直接辭職 理由很簡單 另外有高薪工作了 這裡你適應不了
人家也是怕你不幹才拖著工資的吧
有得必有失 自己決定吧
3樓:
就說這裡不適合自己,但很感謝老闆給機會在這裡工作,希望以後還能有合作的機會。
4樓:捨不得丟的玩具
這還找理由啊,暈哦,直接說感覺自己不適合這份工作,沒辦法靜下心來工作。這樣就可以了。我乙個月最多的時候換了4分工作,很容易的,走了誰還認識你吧。管那麼多幹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過兩天我要去外地考車牌,可能要乙個星期左右回來,我不好意思請那麼久的假,我想還是辭職算了."
6樓:精彩百曉生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1、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2、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於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3、提醒你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快遞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4、依據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試用期剛過可以辭職嗎,員工試用期完了可以直接離職嗎?
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在用人單位沒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按第三十六條 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一 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締結辭職申請或者辭職報告,經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合同。優點 好聚好散,辦...
關於試用期辭職的問題?求真相,關於員工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問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 小a想在試用期內辭職,要提前三天,2 辭職可以提交辭職報告或口頭提出?3日後可以走人,但最好辦理離職手續,工資理論上辭職時給。1.提前三天。2.必須書面。3.不需要批准,...
試用期簽合同後辭職,籤的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嗎?
1 試用期簽合同後,也是可以辭職的。2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