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的問題

2022-11-22 11:26:08 字數 908 閱讀 2014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法》82條規定仲裁的起訴時效的60日,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解釋,起算之日應為3月4日(如果有書面通知的話),沒有書面通知則為你主張權利之日,因此仲裁庭說你超時效是不對。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09年5月開始沒有簽訂合同則至10年5月起你與該公司的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也就是從09年5月至11年4月的工資的雙倍,特此提醒!

另外因為你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你的經濟補償金也是按照雙倍給,也就是08、09、10、11年總計3.5個月的兩倍,即七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樓:09郭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由於時效是一年,按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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