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已經上班月,主管昨天應為工作上的事叫我不用上班了,我該怎麼做?勞動合同也沒簽保險也沒交

2022-12-22 03:21:16 字數 5688 閱讀 3198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主張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就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支付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內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2樓:蒼洱白子

如果公司主管沒有下達書面通知的,那麼你可以反映到公司人事部,而且沒有簽合同的情況下,應該提起仲裁委員會處理。

我在公司上班3個月了,勞動合同什麼都沒有,我現在家裡有急事(父親病了)要回家,我今天和公司主管說我

3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所以,你可主張2個月的二倍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注意儲存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公司違法在先,單位扣工資是違法的。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 需要30日提前通知,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

最好與公司協商吧,畢竟還要辦理檔案、保險事宜。

4樓:匿名使用者

3天工資已經很少了。

5樓:

真幸福。我們這扣八百,辭職要提前乙個月

6樓:匿名使用者

找勞動局啊,他們會幫你解決

7樓:earth妮

沒有合同。就沒有理由扣你一分錢'

我在公司幹了兩個多月,昨天通知我不用上班了。我想申請勞動總裁,該準備什麼。我們沒簽合同,該要求公司

8樓:如夢水雲間

公司行為違法。

1.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2.可以要求違法辭退賠償金;

3.可到社保局投訴要求公司補交社保。

你可以將你的情況寫成書面的東西,想辦法收集能證明你在這裡上班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錄用通知、社保清單、銀行工資流水單、工卡、工作服、工作現場的錄影、有你簽名和單位其他人簽名或蓋章的單據、蓋章的員工名冊、單位門卡、鑰匙、考勤記錄、請假條、員工的證言等等,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免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與公司簽有3年期的勞動合同,昨天到期,通知我被裁了,下個月一號就不用上班了,公司應該如何賠償我呢?

9樓:湖北武漢陳律師

補償3個月工資。可以向工作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工作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月的工資補償。該補償為代通知金。就是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合同終止進行的補償。

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可以幫到你。

11樓:水6元

你不是屬於被公司裁減的人員,而是你自己原來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就是3年。現在,你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就終止,公司應該給你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向你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公司在你的勞動合同終止這件事上沒有違法行為。

12樓:趙倩律師

如你與公司只簽訂了一次三年的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未能與你續簽,應當按每工作滿一年,向你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裡的工資應當包括獎金、補助等)

如你已與公司簽訂了兩次以上勞動合同,則你可以請求繼續在公司工作。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補償三個月的工資。

縱橫法律網-廣東建昇律師事務所-劉潮生律師

在公司做了9年零3個多月,與主管發生口角,然後他動手打我,公司以我打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賠償,怎麼辦

14樓:深圳張勇律師

要看你是否是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賠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大多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常常根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違紀的職工進行開除,到底什麼為「嚴重違反」,由於法律未給出明確的規定,容易引起糾紛,引發糾紛後往往到最後需要法院的認定。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乙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16樓:五月風

在公司內打架,不管什麼原因,員工都不佔理。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可以從其他方面維護你個人權益,譬如,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發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你的主管也被公司開除了嗎?你可以從這些方面上多考慮,相信你會找回你應該得到的利益。

你還可以看一下你們單位的制度是否合法?經過職代會的同意?是否經過公示?還有你了解你們單位的制度嗎?

17樓:wangba天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認為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你要看一下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沒有。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工作中管理過來罵我,我頂了他幾句話,他就動手打在我的左眼上,之後我就報了警,報警後在派出所達成雙方和解協議後,調解員出了書面文字要求公司允許我們回去工作,但公司沒做任何回應並不給我入公司大門。想問一問律師這種情況怎樣處理?

19樓:暴力熊屁屁

我們公司有個類似的案例供你參考:

部門經理和總經理打架,也報了警,現場沒有目擊證人,因為是關起門來在辦公室內部發生的。雙方都說對方先動的手,雙方都有傷,還來了999.

最後公司高層決定開除部門經理,這個人不服告到仲裁,仲裁判定在辦公室打架屬嚴重違紀(當然,員工手冊裡面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式處理的,經過了工會等一系列程式),駁回了仲裁請求。

那個人不服到法院,一審仍然駁回了訴訟請求。

從你的案例看,你們的情節並不嚴重。公司有沒有給你發過員工手冊,裡面有沒有相應的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有沒有經過工會?

估計公司同事都不敢給你作證吧,怕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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