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對非正規企業的工資總額如何計算

2025-02-22 15:00:07 字數 5515 閱讀 6982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規定,你要是追究一律依法計算。

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或賠償等計算時,是按基本工資的基礎上計算還是我每月拿到的工資總額上計算呢?

2樓:網友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樓:網友

月平均工資為:月工資總額加上年終、半年獎金後的平均值。

4樓:韓全啟

1、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你的應發工資,也就是4000.

5樓:網友

成本包括勞動報酬和非勞動報酬,工資是勞動報酬,如正常勞動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等,非勞動報酬不屬於工資,如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計劃生育費等。因為法律規定的是雙倍工資,也就是剔除非勞動報酬之外後的成本,包含所有實發工資以及個人稅費在內。因此,在剔除非勞動報酬後的全部工資都應當作為計算基數。

6樓:網友

如果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裡的工資應按工資總額理解,除非合同中明確了是以某一基數為準。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績效工資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幾

7樓:用q戶名

一般都不會超過40%。

績效工資是近年來採取的一種公司激勵方式。

至於佔個人收入的比重,這個並沒有正規的規定。因為屬於企業自己的行為,而且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工種,這個比例是完全不一樣的。

比如銷售行業,基本工資一般比較低,甚至都沒有基本工資,完全靠銷售業績的提成來賺取薪資。這個銷售業績的提成就是所謂的績效工資,可見比例是有很大差別的。

傳統行業的不同崗位績效也是差別很大的。

比如行政崗位,工人,技術員,管理人員等,他們的工作方式不一樣,所採取的績效管理模式不一樣,這個績效比例也是很有懸殊,但是一般都不會超過40%,超過了,這些拿固定收入的人就人心惶惶了。感覺幹活總有一雙眼睛盯著,很是不踏實。最後活都沒法幹了。

公司以前有過,本來是40%,後來調到20%不到一年,就取消績效考核了。

尤其是行政管理崗位,以及聯合作業的崗位,發下這個計算績效的成本遠遠高於實際的管理成本,最後都不了了之了。

所以說既然是激勵機制,那麼就要根據企業的自身情況,以及員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合理計算,最終目的是成功激勵員工,所以不要苛求什麼正規比例。

8樓:網友

勞動法裡面沒有具體的規定,績效公司是各個公司根據自身制定出來的,不過現在大部分公司都會把績效工資的比例放大,基本工資一般會為當地工資的最低標準,,這樣一來你工資的大部分是績效考核工資,雖然說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了員工的工作績效,但是同為打工者的我們肯定是不划算的,壓力大了撒!

9樓:網友

沒有。現在上海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120元/月。

10樓:汪群力

只要員工拿到手的工資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就是合法的。祝你工作順利。

11樓:網友

沒有具體規定。可以把勞動法搜出來看看啊。勞動法最大,可能是你們公司規定呢。

12樓:網友

基本工資大於960應該就是合法的,現在只要符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至於以上的標準政策也有點模糊。

13樓:網友

法律沒有相關詳細規定,只要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大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就可以了。

勞動法對於企業扣工資有什麼規定的麼。。。

14樓:帳號已登出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對於勞動者曠工、遲到等行為,只能不發曠工、遲到時間內的工資,或者是扣獎金、績效工資,不能扣其他工資。

15樓:君眾事務所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天。

三、根據您的提問,您公司採取工資減去工資除以22天(雙休),按照上述規定,是符合要求的,因為規定中是月計薪天數為天,而日工資是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您公司天取整數22天是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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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俠侶師

專業才能贏得信任。

你好,用人單位扣工資要依法進行,有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具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5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 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7樓:法律顧問老胡

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勞動法中規定的「工資」都包括哪些?

18樓:小魚愛旅遊世界

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規定》,工資包括:

1、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2、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4、津貼和補貼;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9樓:帳號已登出

四十七條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獎金、其它補貼等,不包括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如果上年末有年終獎(雙薪甚至多薪)的,也要計算進去,反正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在這一公司的實際總收入。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0樓:知道法也團隊

1、《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1樓:山野柴胡

工資總額 組成】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1號令規定:工資總額組成由下列六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包括: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3.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4.運動員體育津貼。

二)計件工資包括: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2.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獎金包括:1.生產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包括: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2.各種物價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包括: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1.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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