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蒼洱白子
公司要求員工待崗,那麼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建議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
規定申請經濟補償的。
拿到離職證明後,可以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到就業局辦理申請失業金。手續。
2樓:網友
只要是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就沒有任何補償。企業要求員工待崗,其實就是一種變相的裁員,讓你主動提出辭職。
3樓:小相三
可以的,只要公司同意賠償。也和你能達成一致的話,就沒有問題了!提出申請,然後公司給你一定的補償!
一般情況下,都是這樣的流程!如果公司同意。給的賠償金,自己也很滿意。
那就沒有問題了!
4樓:
可以申請解除勞動關係,至於是否需要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要看公司的操作是否違法。
5樓:手拿萬寶路
待崗的標準是支付員工7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員工自願解除的沒有補償。
6樓:專職仲裁員
待崗期間公司應該給員工支付工資,最低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員工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協商一致離職或者非員工原因被辭退,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7樓:網友
1\看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否約定用人單位不可以待崗。
2\看待崗用人單位發的工資是否低於當地最工資標準。
如無,怎麼弄都沒有意義。
8樓:心香一瓣
這個應該是不可以的。
公司要求待崗我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9樓:潘達普法
1,公司要求你回家待崗,有沒有提供書面的通知或者公告,建議你保留相關的證據,如果公司的行為違法的話,你可以向公司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具體是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的行為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規定的其中一條規定,你是可以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這樣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做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要求待崗我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10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
公司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屬於用人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通常有如下情況: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 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 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要求員工待崗,員工沒有待崗意願可以要求公司賠償並解除勞動合同嗎?
11樓:知法懂法小王
律師解答不可以。律師解析員工不同意待崗不能得到補償。
用人單位強制待崗系違法行為,員工依據法定原因辭職,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員工待崗後,單位解除合同,如何賠償?
12樓:姜超
1)、正常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
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屬於前面列舉的第。
項的情形,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2)、賠償性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以及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外,還應加付相當於應發金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補償金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員工主動要求待崗,工資該如何結算
如果是公司要求的,由公司支付.如果是自己要求的,放棄所有經濟支援.按照雙方在簽定勞動合同時的協議辦 根據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 停產 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 停產 歇業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該工資支付週期的工資 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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