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卸下偽裝忘勒傷
違法,侵犯了對其所有財產的
處分權,強制或變相強制捐款不僅違反民法的財產處分公平自願的原則,也侵犯了個人財產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一條: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物件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物件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物件實施捐贈。
第三十二條: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是的。個人和單位將金錢贈送給其它人和單位團體的行為稱為捐款,捐款強調的是自願原則,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強迫他人或者單位進行捐款。
國家規定,在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遇到緊急或其他情況的時候有關單位可以組織捐款捐物,進行救助。
但是一切捐都只能在自願的前提下進行,任何人不得強制捐與不捐或捐多少,任何強制的行為的違法。
擴充套件資料:
慈善必須是志願性的,它不是**的稅收;志願的關鍵是公民自己意願的選擇,它不是變相的社會資金獲取通路。「被」實現的慈善,不是善。
據新華社報道,應以自願為前提的慈善捐款,在湖南部分地方卻成了一項有任務的「工作制度」: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及幹部職工「自願」每天捐一元,用於扶貧幫困、助醫助學等公益事業。
面對強制捐款,長沙縣一些老師表達了質疑,但該縣慈善會會長則說,老師應該覺悟是最高的,「不在乎這三四百塊錢吧」。
面對這樣乙個說法,被強捐的教師有理由毫不隱諱地說:是的,我在乎。
不僅如此,任何乙個人在被要求捐款的時候都應該說:是的,我很在乎。
慈善首先要在乎資金的去向。捐款必須要在乎資金被用於**了、是怎麼使用的、募捐的受益目標是誰、誰來運作和管理捐款、過程是不是公開透明、資金使用效率如何、是怎麼監督評估的,等等。
就資金去向而言,長沙縣「天天慈善一元捐」善款大多被用於扶貧幫困政策資金的缺口。
記者也查閱到大量檔案檔案和電腦台賬。
但即便去向透明,慈善還要在乎公民的選擇。
行政為依託,指定慈善目標、指定慈善組織、指定捐款要求,無論其是否具有慈善目的,都是違背慈善原則的。
它和**要求公眾買一家企業的產品一樣是行政權力的濫用。
3樓:鉛筆小熙
肯定不合法!什麼加捐?強制還叫捐嗎?
國家規定,在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遇到緊急或其他情況的時候有關單位可以組織捐款捐物,進行救助,但是一切捐都只能在自願的前提下進行,任何人不得強制捐與不捐或捐多少,任何強制的行為的違法的。 當然,這都是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的,遇到你所說的情況,如果你不捐的話,首先,領導對你的態度會有所反映;其次,你在單位的個人威信方面可能有所動搖。建議你可以夥同其他同事選擇乙個合適的數字,畢竟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精神我們還是要巨集揚的。
說實話,領導之所以這麼做,其實很大一方面是為了自己的政績考慮的較為多一些。
4樓:藍沁
違法,但是你沒辦法~除了法律法規之外,社會是有潛規則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定,在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遇到緊急或其他情況的時候有關單位可以組織捐款捐物,進行救助,但是一切捐都只能在自願的前提下進行,任何人不得強制捐與不捐或捐多少,任何強制的行為的違法的。
當然,這都是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的,遇到你所說的情況,如果你不捐的話,首先,領導對你的態度會有所反映;其次,你在單位的個人威信方面可能有所動搖。建議你可以夥同其他同事選擇乙個合適的數字,畢竟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精神我們還是要巨集揚的。說實話,領導之所以這麼做,其實很大一方面是為了自己的政績考慮的較為多一些。
如果打算不幹了,上法院告單位,那絕對沒問題,除此之外,根本沒有法律條文適用的,那只能受這窩囊氣了。
6樓:蕭釹仔
三天兩頭的規定給這個那個**會捐款,而且還是收取現金,這樣也該捐麼?難道要一直這樣捐下去麼?什麼扶貧**、助學**,到底是哪個扶貧**會哪個助學**會?不該給我們說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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