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結清工資,不得延遲剋扣。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按照正規流程,提出離職,工作交接完畢,拿到離職證明後就已經算是和這個公司沒有關係了。
這個公司的做法肯定是有問題的,在員工離職後未能按時發放員工應得工資。
但是呢,仲裁和上訴都是不到最後一步最好不要用,因為周期長而且比較麻煩。
所以建議如果方便去公司的話,還是去一趟,最後看看公司怎麼說再決定下一步該怎麼做。
直接仲裁吧,不用了交接了,已經離職了,何來交接,你這種情況他就是拖欠工資,起碼可以翻倍計算,根據勞動法你隨便照表操課都能算幾萬,不用怕,任何福利都對照勞動法算,怎麼也有小幾萬,就是仲裁時間過長,看情況處理,能符合直接起訴的就起訴,這種官司用人單位只會輸,勞動仲裁就是給企業拉偏架的或者就是拖。
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結清工資,不得延遲剋扣。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樓:市民生活報
企業有多大?人多的話基本不可能,流程麻煩需要領導簽字,如果是個人老闆直接發工資的話可以溝通申請下。
離職工資問題? 5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
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
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
4樓:網友
可以,勞動法規定,辦理完離職手續當天結清所有工資。不過建議你跟單位協商處理此事,說明情況,雙方鬧僵,對彼此都沒有好處。
5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工資的支付,一般不能晚於第二個月15號,公司有困難除外。
你想提前取,可以和公司協商。
6樓:伊天之劍
提前預支的話需要與公司協商,如果是未及時支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7樓:醉徽下
如有急事可以向公司說明情況,一般的公司做法是有可能先支付你的工資款的。
8樓:廣聯建築
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
9樓:痛快狗帶
那你可以問問相關負責人,能否提前支。
離職後工資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結算,因為《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中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在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立即結算工資。
公司規定不能與法律向牴觸。不然無效,員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公司如果由於各種自身原因無法立即支付,必須要支付一定的滯納金,這個公司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
勞動者與公司的地位是平等的,公司要求25號結工資完全是按照他們自己的利益要求在辦事,徹底無視了勞動者的正當合理要求,按道理說,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已經事先付出了勞動,而不是公司預先支付工資,所以事實上勞動者已經處於吃虧了的地位,如果再按照公司的規定日期拿工資,那從離職到這段時間的資金周轉必定會出現問題,生活費無法得到有效保障,而相對於公司,只需要從財務裡面劃出一部分現金作為立即結算工資的保證金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所以對公司而言這是非常容易解決的問題。如果公司不作為就是公司故意不解決這個問題來拖欠工資達到自己獲利(爭取資金周轉時間)的目的。資本家剝削員工都是從這種小事情開始的。
而勞動監察部門卻一直還在為企業單方面講話,殊不知它們應該保障的是勞動者的利益。
11樓:老吳職場說
辭職後多久應該結清工資?勞動者要保持警惕,防止公司惡意欠薪。
辭職後工資問題
12樓:
首先,貴公司這樣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按照法規規定,企業從錄用勞動者開始就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
這種情況,即使你到當地勞動仲裁起訴公司,一般會是這樣的結果:要求公司限期整改,並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並繳納滯納金;勞動者要支付個人部分。
社會保險對勞動者而言,還是很重要的,尤其是養老和醫保,所以要求公司補繳也是必須的。如果你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從起訴到仲裁結果,一般要2-3個月時間。個人覺得耗費這個時間和精力去弄,不太值。
你的目的是要回該得的工資和福利,所以給你一些建議供參考:
養老、醫保、失業3險,需要勞動者個人按基數的11%進行繳付,你可以計算一下(應發工資低於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基數,你可以查一下當地的繳費基數),就知道6個月社會保險個人要出多少錢了,大概也可以算出11月份工資還剩多少了。心中有數後,再收集一些資料(合同、工資條、工作牌、考勤等),然後找經理溝通,要求公司:
1、立刻補繳統籌,並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2、盡快把扣除個人部分後的工資給你。
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告訴經理你會去勞動仲裁起訴,到時大家都不好看。
如果公司還是很無理的拒絕,你就帶上資料到當地勞動仲裁起訴維權吧。(免費的)
13樓:消失的航路
你交沒交保險是可以查到的,不是他說交了就交了的。你查下是不是交過不就完了麼。如果你發現沒有交就去勞動仲裁部門要求解決。
14樓:舟舟愛琳琳
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這種事情不值得馬上去告的。
離職工資問題
15樓:
按理離職交接單應當一式二份,乙份由用人單位保留,另乙份由勞動者保留。如果採用影印方式,那麼勞動者保留原件,用人單位保留影印件。對於勞動者而言,離職交接單證明的是其已經完成離職交接的事實(是事實憑證),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離職交接單證明的是勞動者完成了離職交接手續(是手續憑證)。
勞動者保留離職交接單不違法,但是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違法。
16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交接單至少要一式兩份啊,離職者和公司各留乙份。或者你影印乙份留下,把原件給公司。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影印乙份保留就行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不可能的,交接單你可以影印的,交接單不是針對離職人員的。放心好了,不會拖欠工資。
19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交接單我認為公司有權做保留,也是離職手續的乙個流程問題。你不給他們當然人事的工作做不下去了。
我想問一下:關於離職與工資的問題
20樓:紅玫瑰保鏢
你離職的時候沒有交接嗎?除了工作情況之外,你負責管理的所有物品也需要盤點之後交給辦理交接的同事呀。既然交接清楚了,怎麼還有什麼差東西的問題?
如果你沒有交接的話,那就有的扯了。公司提出盤點差異,但是肯定沒有你的簽名。也就是盤點的時候你不在場,那份盤點表就不能作為證明。
公司要扣你工資的話,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必須要提出證據,證明你拿走這些東西。
勞動法沒有這些誒規定,是在勞動合同法裡才有。你要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企業支付你第二個月的工資。至於公司要扣你工資,那是不合法的,必須由公司到法院提起訴訟,並承擔舉證責任,然後要求你賠償,那是另一碼事。
21樓:行走的水煮花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扣押員工的證件以及工資,他們的做法是違法的,你到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那邊有人管,能要回來的。
關於離職工資的問題,關於離職 工資的問題
你說的情況來看,是這樣的 1 公司讓你們辭職是一回事,可以像你說的不幹,你就是單方面被辭退,需要給予你經濟補償金,補償金具體多少,要看實際的情況 2 要不要做和你被辭退沒直接的關係。你可以不簽這個承包管理合同,如果因為你不籤公司辭退你的話根據你入職時間,補償兩個月工資 現在是公司沒有辭退你們,你們如...
工資結算問題,離職工資結算問題
是這樣算的。五月份一共是31天,你從5.4日開始上班,如果是全勤的話應該是31 3 28天,你說你們公司是單休的,從5.4日之後一共是4個週末,因此28 4 24天。我國國內一般是月薪制和年薪制 當然還有很多公司是按計件或計時結算工資的 而每個公司的具體規定又不一樣,比如我們公司。每個月按30天計算...
自動離職,工資是扣當月的嗎,自動離職,工資要扣嗎?扣多少?怎麼算?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你的情況有點短,我是說據我所知,你如果能拿出證據證明你是乙個月前交的材料,他們就沒有理由阻撓你,你可以到期走人的。提出離職應提前乙個月,3月7日書面提出離職,即使公司不同意,4月7日也可以離開公司了。你沒有經過公司協商一致,3月15日就沒去上班,可以視為曠工,如果公司有規定曠工累計多少天算自動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