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中涉及到的違約事宜

2025-03-16 05:30:21 字數 2141 閱讀 2092

1樓:輕清蝶影

合同沒有到期,要求解除喚做拆合同,你必須提前30日向公司書面提出,公和棗司同意即可合法解除。但是如果你解除沒有法定事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就要負賠償責任。如果你不願意賠償或沒有能力賠償,合同不能解除。

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確說明哪些是法定胡瞎事由。也就好似說,通常情況下,只要你做到30日前通知公司,就可以了。

2樓:網友

果你不願意賠償或沒。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3樓:洪斌輝

法律分析:只有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勞動合同違約的兩種情形

4樓:潘達談娛樂

1、企業違約: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棚脊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五)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六)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七)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隱敬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約:

一)勞鏈攜滲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勞動合同違約的情形?

5樓:大律君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裂搏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肆罩祥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員在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之後,該合同的內容不對輕易變更,但若是還有其他的事宜需要約定的,可以通過補籤的方式,我國法律對於補籤的日期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確定簽訂的日期,補籤的合同悶仿並不影響之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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