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用人單位有權不安排疑是啟源含職業病人加班。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加班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勞動者和工會協商後安排,且有嚴格的時間和報酬限制。法律保護勞動者休息權,從多方面限制加班,對裂緩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加班,是法律提倡的行為。用人單位不安排疑是職業病職工加班合法。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悄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初墨
疑似職業病按照法律,廠方應該安排調離原工作崗位,至於加班不加班,要你與工廠協商。
疑似職業病員工如何維權?公司是否違法?
3樓:網友
勞動者如果懷疑所得的疾病為職業病,應當及時到當地衛生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鑑定後仍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樓:網友
首先完整的職業病鑑定過程都需要雙方當事人(公司、職業病人員)的配合才可能完成,其中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配合對方完成相應的手續,從這個事情上看公司做的還是比較到位的,在觀察期間就開始在家中靜養,但是沒有說清楚職業病的診斷結果是什麼是不是鑑定為職業病,如果只是疑似的話什麼也證明不了,員工不簽字的原因是什麼?按照法規就算是診斷為職業病,在**期間如果醫院開具證明該員工可以從事較輕的體力勞動時,公司有權利通知員工返工,但是要根據醫院開具的證明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並積極配合員工**。在公司配合員工診斷和**的前提下,還有那麼長時間的病假休養,這些可能員工都沒有意識到,公司已經把法律法規要求的條款都做到了,並且留下了證據(權威報告、復工通知、病假休養)而員工卻以為只要自己得了病就可以不上班,在家休養,這是錯誤的認識,更像是單方面的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不配合**、不去上班,如果發生法律糾紛,很難得到相應的賠償,甚至影響**。
理論上公司不能夠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理由充分並且有證據的前提下,該員工很難威權,公司的行為也不構成違法。
5樓:網友
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理由合法並按規定給補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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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使用者 glj1057649319 3.4.1雜訊 3.4.1.1對人體的影響 雜訊是由許多不同頻率與不同聲強無規則組合在一起的聲音,它對人體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尤以內耳損傷為明顯,在長時間超過國家標準的雜訊環境中工作可從暫時性聽閾位移逐漸發展為永久性聽閾位移,直至導致雜訊性耳聾,雜訊聾是我國...
被診斷疑似職業病(雜訊,塵肺),需要進一複查確認期間,被公司
公司的行為不符合勞動法,你可以起訴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
工傷或職業病,工傷和職業病有何區別
若真的是由於工作時造成的,你需要醫院出乙個證明,證明上要寫明是由於工作時的噪音太大而造成耳朵鼓膜塌陷,逗性心律不齊。證明必需由市級以上的醫院出,那才有效,你可以先到醫院去了解。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