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下關於新勞動法簽訂合同的問題。 200

2025-03-22 15:10:10 字數 3548 閱讀 4806

請問以下關於新勞動法簽訂合同的問題。

1樓:不總冷冷清清

上面幾位說的太多了,就你的問題我說2點:

1、公司在1-1日前籤合同的話,是不受新法約束的,只有從1-1日起新訂立的才算第一次,拿你來說,也就是從09年12月合同到期後再籤合同才是第一次簽定,從第二次籤合同起就是無固定期合同了,員工如果要辭職,只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就可以走,單畝做位要解除合同可就沒那麼方便了。這是法工委的解釋,絕對權威。

2、你說的瞎耐則對你有什麼不利的話,也就是你如果合同到期是沒有補償金的,因為你適用的是老勞動法,合同終止是沒有補償的,你要離職的話一樣只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

還磨棚滿意嗎?

2樓:網友

你不會負法律責任!

你的辭職是由於你的公司新的規定造成的。

你信扮不必擔心你的公司會怎麼樣賀頃你。

放心好了,該怎麼去找工作就怎麼樣禪坦陸去找工作。

沒事的!

3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辭職自主權,根宴陵薯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晌者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汪返解除勞動合同。

其他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4樓:破_破_哦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敗肢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輪褲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臘枯簡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籤訂勞務合同後公司與員工又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嗎

5樓:郜寒雲

一、我們是國外母公司100%注資的中國公司,母公司今年在中國又成立了一家新的100%注資的公司。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凱伏蘆司法判例,關聯性企業。 二、現在要求員工重籤勞務合同,我跟原公司屬於無固定期限合同。

這裡面可以確定的是工齡不會斷,所謂工齡就是工作年限,在自己的人事檔案中會有體現的。 三、關於經濟補償的問題。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您可以參照上訴條款廳閉計算的。 四,關於法律依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盯帶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五、簽訂合同沒有什麼特別的,因為合同本身是單位出具的,很難修改的。

我的意見是您可以明確提出要求的,讓單位做出書面的答覆。因為相關的法律和事實明確偏向保護勞動者一方的,得到支援的可能性較大的。如果對新單位的待遇不服,找出證據證明過錯還是可以繼續維權的。

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有()。

6樓:十足小都比

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有()。

a.試用期期限與合同期限差橋侍掛鉤。

b.禁止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c.禁止重複約定試用期。

d.試用期期間的消咐工資。

e.試用期期虛吵間解除勞動合同。

正確答案:abcde

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有()。

7樓:老周在此

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有()。

a.試用期期限與合同期限掛鉤。

b.禁止重複約定試用期。

c.試用期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d.試用期期間的工資。

e.禁止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正確答案:abcde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新法實施後是否適用新法的規定?

8樓:輝明伍

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所以,某些方面按原勞動合同法執行,某些方面要按新法執行。若不合法的,要修改,一般來說法不溯及既往。

9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關於新勞動法中勞動合同的疑問

10樓:四菲天

1 法律規定是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有的公司規定提前一禮拜或者半個月即可,但基本上沒有今天辭職明天走的情形,除非對方同意,假如對方沒有同意你走了,公司可以算你曠工的,直接開除,工資也不會全部給你的。

2 合同未到期,變更內容,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你不同意,如果他解除你,要給補償。

如果合同到期,對方要求變更,如果是維持或提高待遇留用你,你不願意的,沒有補償;如果降低的,你不願意,有補償。

3 補償標準: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半年以下補償半個月。

這裡的乙個月工資是指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你的全部應得貨幣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

11樓:網友

到了2月底單位還不與你續簽合同,可按乙個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籤新合同按 08年到現在,每工作一年補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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