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物業是否有權出賣車位。
要看車位的產權屬性。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依照《物業管理條例。
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車位、車庫由產權登記部門根據建設規劃予以確權。
明確納入業主公攤面積。
的共有場所,如果被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改造成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那該車位就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產生的收益扣除開發商或物業在車輛停放管理服務過程中付出的勞動和投入,剩餘收益。
歸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公司有權賣車位嗎
2樓:董建健
法律分析:小區物業沒有權利**共用部分的土地作為停車位。地上停車位是否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要看建設規劃的時候是否規劃的停車位。
如果**的部位沒有規搭物劃停車位,那麼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部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無權利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答脊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清枝滲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有權利**小區內地面停車位嗎
3樓:
親親您好,物業沒有權利**小區內地面停車位首先,物業公司沒有權利**任何車位,不僅僅是地上停車位。您所說的情況應該是物業公司受開發商的委託,代開發商**地上停車位的情況。首先明確乙個原則,如果地上車位佔用了業主的公攤面積,換句話說就是共用部分,那物業公司肯定是沒有權利賣的,而正常情況下,如果是佔用公攤面積橋仔的地上停車位,開發商(物業)也不會賣,因物消滾為賣了也沒辦法辦理產權,自己給自己找麻煩。
一般來說,開發商(物業)賣的地上停車位本身就是規劃車位,並未佔用業主的公攤面積,其產權完全屬於開發罩餘商。當然,如果開發商(物業)確實把佔用業主公攤面積的地上停車位**的,大家應該拿起法律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物業是否有權賣地落車位
4樓:姜超
開發商對於有產權證的地落車位有權買賣。對於無產權證的車位,開發商無權**,只能出租,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等,其中使用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超過的時間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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