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勞動法》以及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
2樓:塵封殤逝
最主要的是經濟補償金,樓上所說的都十分正確,只是忘記說經濟補償金了。現在補充上。
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坦困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腔螞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伍信埋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退休解除勞動合同是93年合法嗎?
3樓:窩窩小墨
勞動合同 時確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 勞動關係 的重要依據之一,那麼 退休 解除勞動合同 是93年合法嗎?93年簽訂合同至今已經超過十五年,並且距離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所以如沒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解除 勞動法 合同是不合法的。 一般情況下, 勞動合同法 定自動延期應當理解為 勞動合同期限 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通過雙方再續簽勞動合同予以確認。
自動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在原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一、用人單位一般不能解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5)款規定: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41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 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可見,即使企業按照第41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對於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企業也不得與其 解除勞動關係 。 同時,第45條還規定:「勞動合同期轎明皮滿,有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勞動者退休。 二、例外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槐謹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閉差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條款並不受第42條的制約。 所以如果沒有觸犯例外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簽訂合同十五年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準備相關材料向有關部門提出 申訴 ,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95年勞動法實施前,解除勞動合同(開除職工)應履行什麼樣的手續,法律、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4樓:
你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即雙倍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朋友1989年參加工作,2011年被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應該如何補償?
5樓:網友
《勞動法》並沒有廢止,只是《勞動合同法》08年實施後,《勞動法》中許多與之相牴觸的條款被廢。
單位的做法是正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6樓:網友
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續簽那知要賠償08年到至今,一年乙個月,滿6個月算一年。
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是就賠償n+1月,n是你工作地年限,一年乙個月。
還有乙個月的金額是按你前一年總收入的十二分之一算得(包括年終獎,加班費等一切所得)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明白你說的「被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是怎麼回事,如果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的話,(因為你的朋友司齡超過10年,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依法解除合同的條件很有限),補償金的演算法是對的。《勞動合同法》不追溯以往,08年前按《勞動法》執行,08年1月1日起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8樓:匿名使用者
演算法不正確,應按實際工齡補償,只補12年的前提是員工離職前平均月平均工資超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9樓:阿哥
不正確、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每一年工齡補乙個月工資、不到一年超6個月按一年補、不到6個月按半年補、補半個月工資。
10樓:頂級功夫
【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後【勞動法】已經廢止。
當然按照新的法律執行。
11樓:隨心調點情
不合理/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的,要告他們。
1984年參加工作現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補償
12樓:趙丹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如何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橘物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上述規定對經濟補償的計發方法表述太原則,許多具體操作辦法,還有待***或勞動保障部去規定。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全額工資相加後計算的月平均工資。所謂全額工資包戚派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但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福利費用等。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高伍賀其他情形。
一方與工廠解除了勞動合同 工廠有權不與另一方續簽合同嗎
工廠和你沒有續簽合同原則上和你的丈夫離開沒有關係,你應當問清原因,工廠可以和你續簽也可以和你解約,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合同期滿了以後原工作單位一定要和你續簽合同,但應當給你乙個明確的交代 不續簽的原因 你可以根據工廠的答覆再決定自己怎麼辦,如果工廠確實應為你丈夫的離開而不和你續簽合同的話,你可以去勞動...
廠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半計時半計件,現在工六年半,該怎麼陪嘗
應支付6.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了九年,單位不給續簽了? 5
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了九年,單位不給續簽了?單位不續簽了,按照你的司齡,工作一年給乙個月平均工資當補償金!沒有購買的社保要求單位補買!工作年以上或者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才是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還要看你是不是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了,達到退休年齡的,單位可以不續簽合同也不給賠償!單位不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