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但有有意降低報酬怎麼辦

2022-03-15 13:54:04 字數 5248 閱讀 4704

1樓:微風

公司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有有意降低報酬,勞動者可以反饋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大為

一、公司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但有有意降低報酬怎麼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包括工資標準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包括工資標準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由此可知,按照上述「一」之「2」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其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2023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於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至今不滿六個月,所以你只能得到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監理師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條款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補償。

手機降低報酬的證據,到社保局申請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低於以前合同條件續簽合同,職工不簽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6樓:

看你公司未來發展怎樣,如果前景不好建議跳槽

合同到期公司續簽合同但是崗位變動工作內容變動工資下調怎麼辦

7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1,要看你們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公司調動你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協商達到一致,否則你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離職,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

公司單方面降低你的工資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公司剋扣你的工資為由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8樓:清一色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原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的合同內容有變動的(比如工資下調了),經雙方一致同意的,可以續簽合同。

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悄形外,依照本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對第3點的解釋:由於下調了工資,如果你不願意再簽合同的話,你可以選擇不簽合同,並讓單位給你勞動法規定的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同意就跟他們繼續商量

嚴格說,這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也是公平的

在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第二年公司沒跟我續簽。我應怎麼辦?

10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以後,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西政自由鳥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乙個月工資的標準

2、如果單位不支付,屬於勞動糾紛,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

3、單位應該盡快辦理好你的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12樓: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一年的工齡支付你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稅前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13樓:回見

沒辦法。本來就是一年期的合同,合同到期了如果續簽就繼續幹,如果沒續簽就各自走人唄。

如果公司沒跟你續簽但繼續用你,恭喜你,你中大獎了。新勞動法規定,不簽合同用式的要付雙倍工資。

14樓:無遍觀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公司下發勞動合同續簽意向書我如果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有沒有經濟補償 5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補償的情形(見下列法條),你可以根據法條以及你自己的情況,選擇解除方式(比如根據46條第(二)款,讓用人單位跟你提出解除(不是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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