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要求待崗符合勞動法嗎?

2025-01-04 11:20:16 字數 5430 閱讀 4421

1樓:貴陽傑上海主任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2樓:網友

1. 這是可以合法的,公司是可以這樣做的。

2. 薪資發放是第乙個月全部薪資 ,後兩個月可以按基本薪資發放的。

3. 如果三個月後公司不要你們了,是需要賠償你的薪資的,按一年補償乙個月。

4. 額外賠償是指你全年十二月的全額薪次除以平均數,不是指底薪的平均數。

3樓:網友

公司做法不合法,強行要求待崗可視為不能提供勞動條件,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可獲補償金。

4樓:徭長旭

辭職是職工的法定權利。當然如果非職工本人原因不能上崗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你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後,便可離開。

平均工資的計算在離崗前十二月的工資,如果長期休息對你計算平均工資不利。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司行為違法,建議你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

單位強制給員工待崗是否違法

7樓:上海法和

單位強制給員工待崗是否違法,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達成一致的意見。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未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單方做出待崗決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那麼該行為侵犯了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

2、如果用絕念頃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已經達成了一致意見的,那麼單位在作出待崗決定後,就不會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高臘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並陸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單位強制給員工待崗是否違法

8樓:田瑞瑞

法律分析:企業讓員工待崗是否合法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由於經濟原因或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有充分證據的,則不算違法,但用人單位任意決定勞動者待崗,如果未經勞動者同扒悉棚意,勞動者可以拒絕接受並要求繼春則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陸缺位強行要求員工待崗,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關於待崗的規定有什麼

9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勞動法明確規定息工待崗期間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80%的工資,同時繳納社保費待崗源於計劃年代的國有企業,當然現在很多國有企業也還在沿用該制度,而且,很多非國有企業也採用待崗制度,這一制度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被認定為合法。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單位強制給員工待崗是否違法

10樓:程婭慧

我國目前對待崗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用人單位任意決定勞動者待崗,如果未經勞動者同意,勞動者可以拒絕接受並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要求員工待崗,員工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以公司沒有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為由主張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在要求單位補發工資的基礎上進一步向單位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衝拆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族褲單位。

第四散穗棗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強制給員工待崗是否違法

11樓:劉盼盼

本國目前對待崗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用人單位任意決定勞動者待崗,如果未經勞動者同意,勞動者可以拒絕接受並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企業由於經濟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員工無法正常到崗工作,或者只能從事輔助性工作,無法參與正常生產活動的。企業在生產任務不足,停工停業時可以安排員工待崗並支付待崗工資。但公司應提供生產任務不足或經營情況不佳的證據。

公司出資安排員工參加培訓,在培訓期間,員工無法正常參與工作,可以視為待崗。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乙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後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並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企業由於改制或者被兼併、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併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樓:網友

如果用人單位強制待崗系違法行為,員工依據法定原因辭職,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供參考。

勞動法待崗工資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待崗的法律規定

13樓:北京周潔

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規規章作了規定。待崗不同於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式交納各項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旦早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待崗是相對在崗而言的,待崗不同於下崗,按照勞動部門的部署,近幾年要實現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崗,有的轉為失業,其中還有一部分理解就是轉為待崗了。

擴充套件資料。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09(1995)號文。

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崗待崗人員生活費由企業按當地**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可低於最低工資。下崗待崗人員再就業的,企業應當停止支付其生活費。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七條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逗巨集工停產,未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模指雀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試用期員工沒有工資符合勞動法嗎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34323035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鐵路嚴重違反勞動法,鐵路這樣違反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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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上班,之後安排補假的話,符合勞動法麼?應該給不給三倍的工資?如果上班的給的話,之後還可以給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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